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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证 常平排污许可证代办/常平排污许可证代办公司
主要业务 服务项目:常平排污许可证代办/常平排污许可证代办公司
二、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建成的企业需提供“重点企业深度治理”的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3份。 四、企业提出申请 县属企业直接向县环保局污控科申请,由污控科经审核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据; 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由县环保局污控科转报,市环保局经审核,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据。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县属企业,县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企业审核,同意后签字,报主管局长复核签字,发证;对于市、省重点污染企业,县环保局签署转报意见后,由企业报送市、省局审批,并送污控科一份申请表。 六、审批原则 对于企业领取排污证时,并征求基层环保意见。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1),并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发放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排污状况或上报省局的决定(因企业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现场核查耽误的时间扣除)。对不符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2),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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