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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闻 健全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全国政协委员巩富文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的有力手段。 环境立法从无到有,我国已颁布实施了多部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加入多个联合国国际生态环境保护公约,初步形成了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由多个单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法集合为法群形态的环境法律体系。 但是,这些成果与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存在诸如立法理念落后、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存在结构性缺陷、生态文明司法与行政执法存在障碍、生态文明司法缺乏合理制度安排以及司法工作机制和环境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等不足。 巩富文建议,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标准,推动现有各种法律的“生态化”调整与改造。与《环境保护法》相关的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要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常态化提供法律保障。这些法律应该在生态文明的统一目标下保持高度一致。通过法律的“生态化”,加强相关部门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配套和协同,更好地与建设生态文明的总体要求相协同。同时,他也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抓紧修订《环境保护法》。 近几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在一些地方有破冰之举,在巩富文看来,要增强司法力量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作用。现阶段,可结合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充分利用我国法院有关专业法院(如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设立跨区域管辖的环境保护审判法庭,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司法解释权,指导全国环境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解决司法权统一行使问题,保证司法工作机制顺畅。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