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粤绿环保有限公司小编告诉环保数据建立环境监测档案,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
为杜绝数据造假行为,《条例》还提出信用管理和行业自律。其中,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监管制度和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级和动态管理,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就是说,如有监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产生违法行为,将被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另外,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条例》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归档留存监测任务合同、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监测信息除了要存档,还要向社会发布。《条例》提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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