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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要闻 东莞环保公司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东莞环保公司凡出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准则上只答应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别因素需求添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阅赞同。东莞环保公司已有多个排污口的,有必要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准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东莞环保公司确因特别因素无法修建测流段和装置污水流量计的排污者应向环保部门声明因素,其污水流量计算办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 东莞环保公司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势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状况断定,准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凡排放含《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发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备出水口专门增设标准的排污口。排污口须满意采样监测要求。经环保部门同意答应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意采样条件的采样井或采样渠。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装置取样阀门。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东莞环保公司,有必要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以满意丈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 1.使用排污途径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选用堰槽法进行丈量,丈量办法应契合堰槽测流标准。使用其它办法测流时,可按测流仪器阐明进行丈量,测流仪器前应设置调理池和平稳过水段,确保水流为安稳流状况,以确保丈量精度。 2.使用关闭管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选用电磁流量计进行丈量。 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