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新闻 |
环保要闻 东莞环保护验收手续一、办理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 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 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投入生产(运行)以来产生的危险废物已全部按要求妥善处置(已全部转移给有资质单位或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已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10、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二、所需材料 相关纸质材料编页码并装订成册(A4纸规格)。所有纸质复印件均应提供原件核对。加盖单位公章。 1、验收申请书(原件,一份),附相关证明材料:(1)申请函应加盖公司(单位)公章,说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批复时间、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艺流程、试生产(运行)时间、试生产(运行)情况等内容,对照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简述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附实施方案等证明材料)。(2)环保治理设施设计文件(设计方案及竣工图纸须加盖企业公章,建设项目厂区车间平面布置图、车间主要污染设备布置图、供水排水管网工程布置图等图纸资料。图纸须加盖企业公章。)。(3)环保设施工程质量业主验收合格证明文件。(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要求,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前,应依法主动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全本。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公开报告全本的网站截图打印件或其他公开信息媒体的照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5)项目实际建设内容、治污方式、排污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不符的,提供变更内容对比表,并说明变更原因。(6)项目需分期、分阶段验收的,应说明此次申请验收的内容以及暂缓验收的内容、理由、计划等;之前已完成分期、分阶段环保验收的内容及其验收文件文号。(7)委托其他单位人员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的相关资料。委托书(须加盖公章)应当载明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并附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单位和代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原件,一式四份),(2)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3、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原件,一份):(1)工业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生态类建设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2)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必须符合验收技术要求及建设项目有关验收规范性文件要求。(3)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以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时须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须设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落实专章。无相关内容的,不予受理。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一份),附应急设施(设备)相关照片: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实施须符合该文有关要求。(注: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资料、照片的,可不提供) 5、《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原件,一式四份):(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数据须真实准确,不得出现空白项。(2)加盖企业公章。 6、公众参与材料(原件,一份):(1)公众反馈意见的相关材料(注: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材料的,可不提供):①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附具参与问卷调查的公众的情况(如姓名、居住地、职业、联系方式等),以及持反对意见公众的调查问卷复印件。②采用座谈会或协调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提供会议纪要。③应附具对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2)对公路、铁路、变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向公众发布信息公告的证明材料:①受项目影响居民点张贴布告的照片和布告的原件。②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应根据媒体的种类提供公告复印件、光盘或公告的网站链接方式等。③公开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的,应提供接收印刷品的公众的签名和其居住地或所在单位等相关情况以及印刷品一份。④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的,应提供相应的查证材料和查证方法。 7、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复印件,一份):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8、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环保措施相关照片(原件,一份):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照片的,可不提供。 9、防护距离测绘图(原件,一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大气、噪声等防护距离等,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图,测绘图应明确标注项目防护距离包络线范围内的民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10、危险、严控废物及零星废水处理处置有关材料(复印件,一份):项目产生危险废物、严控废物、零星废水须转移处理的,提交相应转移处理处置合同。 11、其他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及其备案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有关资料。2、窗口收集并审核资料。3、符合受理条件的,打印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退件并告知。4、分发相关业务科室处理。5、短信告知领取批复。 网上办理流程 登录东莞环保公众网(网址:http://dgepb.dg.gov.cn/) 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栏目,进行在线申报,填写对应表单信息和上载带*的申报材料项。其中在线申报信息的有效时间为5个工作日,逾期需重新填写和上载。 注:申请人如有需要,可采用邮寄方式取件。采用邮寄方式取件的,申请人应在递交资料时向我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需注明邮寄地址、接收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等。如邮寄过程中发生资料丢失,由本企业自行负责,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无关。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30日 承诺期限说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15个工作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建设项目为20个工作日。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常见问题解答 一、建设项目应报市局验收还是分局验收? 答:根据“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界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局审批的报市局验收,由分局审批的报分局验收。如同时涉及市局和分局审批项目的,则报市局一并验收。 二、问: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需要收费吗? 答:竣工环保验收不收费。 三、问:申报验收必须进行验收监测吗?什么项目需要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验收监测或生态调查报告是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重要依据和必须材料,因此,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对有相应排放标准执行要求的污染物进行验收监测。 四、问:生态类建设项目有哪些?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生态类建设项目是指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农林牧渔业、高压输电线路、房地产开发等主要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 五、房地产类建设项目怎么报验收? 答:房地产属于生态类建设项目,可依照我局网上办事大厅公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类验收)”内容申报验收手续。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精神,房地产建设项目在居民未入住前,可在主体工程验收时先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预验收,待居民入住率达75%以上时,再对建设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六、建设项目必须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吗? 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未对污染防治设施作出配套要求,污染物排放经验收监测达标的,无须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反之,如污染物验收监测不达标,须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要求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的,可以将生产废水移交处理而不配套相应设施吗? 答:上述情况属于排污方式的变更,故应先经环保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并验收。
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