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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民众对于环保的参与热情也在大大小小的环保事件中多次被证明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可视为关于空气治理的“顶层设计”。此前,在环保治理上,各地也给出了不少时间表或承诺,但从舆情反馈看,只能说期待与疑虑并重。必须承认,环境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治理过程本身就是很好的“答卷”。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即公众的环保权利得到怎样的保障与加强。
事实上,早在五年前,国家环保局副局长潘岳就指出,解决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来自于公众。而近年来,民众对于东莞环保的参与热情也在大大小小的环保事件中多次被证明。
目前的环保困境,恰恰是体现于监管部门也即行政力量与污染企业的单兵作战,且缺乏有效监督的监管部门又常常被污染企业“俘获”。虽然,从大的背景而言,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产业现状和官员政绩考核的唯GDP化有关,但是民意的缺席和难以形成真正的制约效力,也是产业升级和政绩考核体系优化动力不足的一个重要成因。
在某种程度上,检视政府对于治污的诚意与效果,公众环保权利的实现程度无疑是一个重要指标。这具体包括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污染信息的公开程度,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的开放程度等等。保障公众的环保权利,于环保治理,是拓宽官民共治;于简政放权,是政府向社会放权,培育社会力量。它的作用是双向的,既监督监管部门的环保执法,又监督企业的生产行为。
改变单纯的由上至下的科层制环保治理体系,横向拓展公民的环保权益,更在于,公民个人对于环境的权益最为敏感,具有天然的“监管”动力。但现实中,发现污染并非难事,多见的恰是污染被发现后,监管部门无可奈何或是“无动于衷”。这种情况下,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环保组织的发展,就当起到重要作用。
面对环保执法一直较弱的现状,不少人认为应该为环保部门扩权,这当然是一个方向,但这依然沿袭的是旧有的行政扩权治理思维,扶持民间环保组织的成长并在法律上赋予他们更大的权利主体资格,降低公众的参与成本,从成熟国家的经验而言,无疑更值得尝试。
此次的计划对此也有明确暗示,如要求各地提高环境信息公开程度,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各地在落实过程中,当以更加具体的细节规定来充实这一内涵。可以肯定的是,“美丽中国”的建构过程,必定是公众环保权利日渐充盈的过程,“美丽中国”,也一定是环保权利的春天。 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