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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粤绿环保有限公司小编告诉你企业被环境法律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十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若企业已不再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但提供了虚假的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如果该行为被认定为偷税漏税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严重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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