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东莞市粤绿环保有限公司小编告诉你企业被环境法律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三)取消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若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上就是粤绿环保小编解析企业被环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相关税款有不懂的欢迎咨询我们的技术人员。如有问题不清晰,可以联系我们,粤绿环保专业承接东莞环保,小型污水处理一体机,
治金工业零星废水,纺织工业零星废水,印刷处理零星废水,打磨处理零星废水,喷漆处理零星废水,清洗处理零星废水等.咨询电话:0769-22495270
相关标签:治金工业零星废水